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號抗告人 王子綾 上列抗告人因原告 黃崐峰 與被告宜興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為證人,抗告人對民國107年10月8日本院科處罰鍰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