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80號原告奇田規劃設計國際企業社即 董雪華 訴訟代理人 王杰鋒 被告 唐瑞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7,9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