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原告 李林妹 (地址詳卷)被告 吳俊 和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106年度易字第1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布衣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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