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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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26號原告 黃秀妹 訴訟代理人 楊進福 被告 詹貴傑
沅富食品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琡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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