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契約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58號原告 江朝陽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 律師被告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靜文 上互原告與被告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契約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140萬元,依原告於民國107年8月23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
31.05新臺幣,折合新臺幣(下同)43,470,000元(計算式:1,400,000×31.05=43,47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4,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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