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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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林達強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 律師被告 孫丕同
智慧有機體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游宜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交簡字第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孟皇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