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玉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淑娥 等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