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552號
原   告 長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光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承偉開發有限公司
  (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000元,應繳
  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82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
  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並檢附相關租賃契約
  書、簽收單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1份予本院,且將繕本1份逕
  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