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慧英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
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
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79,542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