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小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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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22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洪偉烈
陳國偉
被 告 兵凌旗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啓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零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