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13號聲請人王 廖寶蓮王鳳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年100度司催字第31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附表一:101年度除字第61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93-NB-0000000│1│10│├──┼───────────────┼───────┼───┼──┤│002│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93-NA-0000000│1│1│├──┼───────────────┼───────┼───┼──┤│003│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93-NA-0000000│1│1│├──┼───────────────┼───────┼───┼──┤│004│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93-NA-0000000│1│1│└──┴───────────────┴───────┴───┴──┘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云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