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追繳押標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4號原告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鄧先毅 訴訟代理人 黃蓓蓓 律師上列原告因追繳押標金事件,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訴字第102007號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因不服行政機關即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所為追繳押標金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伍佰元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家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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