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及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被告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之前,且經假釋在外,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之規定,依法視為已依同條第1項規定減其宣告刑,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正當,就被告所犯二罪依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宣告刑所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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