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親字第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 律師被告乙○○兼法定代理甲○○人78號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非被告甲○○與原告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甲○○於民國76年11月25日結婚,嗣於93年8月6日離婚。原告於00年0月00日產下被告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自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原告與被告甲○○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受婚生之推定,惟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子女乙○○實係原告與訴外人 陳振興 所生之子女,而非自原告受胎所生,爰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有利於之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於00年0月00日生下乙○○,自其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與被告甲○○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受婚生之推定,為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子女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另依據遺傳法則,乙○○之dna經與陳振興比對結果,與陳振興之累積親子關係係數(CPI)為281371以上,與陳振興之親子關係概率(PP)為99.99%以上,因此認陳振興極可能是乙○○的親生父親,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憑,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1年內為之」,民法第1062條第1項及同法第106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00年0月00日產下被告乙○○之時,經回溯其受胎期間係在其與被告甲○○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法雖應推定被告乙○○為原告與被告甲○○所生之婚生子女,然如上所述,被告乙○○既非原告自被告甲○○受胎所生,原告於95年2月10日提起本件訴訟,有本院收文章可證,其請求確認被告乙○○非自被告甲○○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