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1449號債權人早安新營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珮妤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債務人建物登記謄本。
㈢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㈣公寓大廈住戶管理規約。
㈤報備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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