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選任辯護人乙○○
王柏棠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七五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被告甲00000000CETOOMEY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劉嶽承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