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三七○號
反訴原告乙○○反訴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於伍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李釱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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