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侵附民字第42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A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複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楊雅馨 律師 唐永洪 律師被告 王敦煌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即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葉乃瑋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