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聲請人 李尚修 相對人陳文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文章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5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7年11月29日起至108年2月28日止。嗣相對人於107年12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4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0年11月28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等,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有違約金之約定,經登記在案。詎債務屆期,經聲請人催告相對人還款,惟相對人陳文章仍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催告函及收件回執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文章,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102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東港鎮│ 新帝 ││97││0│12│48.35│34分之1││├──┼───┼────┼──┼──┼───┼─┼──┼──┼────┼────┼─────┤│002│屏東縣│東港鎮│新帝││97-29││0│1│40.98│全部││└──┴───┴────┴──┴──┴───┴─┴──┴──┴────┴────┴─────┘┌──────────────────────────────────────────────────────────┐│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02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528│興東路45之35號│新帝段97-29地│鋼筋混凝土│一層65.14、二層61.74│陽台21│全部││││││號│造、四層樓│、三層61.74、四層│││││││││房│41.52,總面積23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