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簡正杉 相對人 李宜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宜珊於民國98年8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7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8年8月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李宜珊邀同第三人 李來福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100萬元、②21萬元,借款期間均為自98年8月5日起至118年8月5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自107年4月5日起即未依期繳納本息,截至107年8月5日止,尚欠本金①585,455元、②9,85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及欠款明細查詢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李宜珊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13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萬丹鄉│萬全││223-2││0│0│84.00│全部││├──┼───┼────┼──┼──┼───┼─┼──┼──┼────┼────┼─────┤│002│屏東縣│萬丹鄉│萬全││226-1││0│4│00.00│37215分│││││││││││││之883││├──┼───┼────┼──┼──┼───┼─┼──┼──┼────┼────┼─────┤│003│屏東縣│萬丹鄉│萬全││226-2││0│0│6.00│37215分│││││││││││││之883││└──┴───┴────┴──┴──┴───┴─┴──┴──┴────┴────┴─────┘┌──────────────────────────────────────────────────────────┐│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37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54│光明街156號○○○鄉○○段22│加強磚造、│一層45.52、騎樓14.40,│屋頂突出物│全部││││││3-2地號│一層房舍│總面積59.9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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