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75號上訴人 程一麟 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田剴崙 訴訟代理人 林志鴻 訴訟代理人 陳俊麟 訴訟代理人 葉松穎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