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1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5年3月22日)前所為,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至6、8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如附表編號3、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茲受刑人已於106年8月31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其出具之聲請定應執行刑切結書在卷足稽,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7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既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揆之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3月初某日至同│104年04月24日│104年06月05日前之某│││年月29日前之某時起,││日起至為警查獲時止│││至104年4月24日為警│││││查獲時止│││├────────┼──────────┼──────────┼──────────┤│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915號│字第915號│第12381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561號│104年度審訴字第561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2月19日│105年02月19日│105年02月19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561號│104年度審訴字第561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68號││判決││││││├────┼──────────┼──────────┼──────────┤││判決│105年03月22日│105年03月22日│105年03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870號│士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872號│││編號1、2已經士林地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5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至7再經士林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6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01日│104年11月01日│104年1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587、2683號│字第2587、2683號│字第992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4號│106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3月22日│105年03月22日│106年03月15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4號│106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判決││││││├────┼──────────┼──────────┼──────────┤││判決│105年04月26日│105年04月26日│106年04月25日│││確定日期││││├───┴────┼──────────┴──────────┼──────────┤││士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378號│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446號│││編號4、5已經士林地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備註├─────────────────────┴──────────┤││編號1至7再經士林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6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7月││││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1月26日│105年01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992號│字第532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3月15日│106年03月09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6號│││判決││││││├────┼──────────┼──────────┼──────────┤││判決│106年04月25日│106年04月11日││││確定日期││││├───┴────┼──────────┼──────────┼──────────┤││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447號│第2951號│││備註├──────────┤││││編號1至7經士林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6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期徒刑│││││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