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虎簡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2114號),本院於99年6月28日所為簡易判決,有應更正之
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處罰金新台幣壹萬仟元,…」之
所載,應更正為「…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文字錯誤,應予更正,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5日內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