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7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94年9月27日下午2時50分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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