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志達
訴訟代理人 彭彥儒 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莉詩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
複代理人 鄭曉筠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7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