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淑青選任辯護人李永裕律師被告徐愛齡上一人選任辯護人李永裕律師
黃文欣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102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欄名「事實」均更正為「理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欄名「事實」,顯為誤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說明,自應更正為「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何秀燕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