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8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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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0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8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關於建築法事件,對於民國(下同)99年2月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08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楊得君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