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83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0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8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關於建築法事件,對於民國(下同)99年2月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08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楊得君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德銘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