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號原告甲○○○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院臺訴字第098009581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或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又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課予義務訴訟含有撤銷訴訟之成分,同須經訴願前置程序,其起訴期間法無明文,應類推適用撤銷訴訟之規定,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若逾期提起,顯不合法,其情形不可補正,應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
6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為姊弟,其父 夏聲威 生前配住台北市憲光五村眷舍,原眷戶名義於58年間變更為遺眷 夏丹薇 (即原告甲○○○)。之後原告乙○○以經第二代全體同意,由其承受原眷戶名義,遂申請將該眷舍原眷戶名義由原告甲○○○變更為原告乙○○,遭被告否准。提起訴願,經行政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院臺訴字第0980095818號訴願決定駁回,乃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及其代表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等事項,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99年度訴字第3號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月14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嗣僅原告甲○○○具狀補正繳費及書狀程式欠缺,原告乙○○迄未補正書狀程式之欠缺,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原告乙○○之起訴於法不合。至於原告甲○○○部分,核係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查訴願決定書係於98年10月23日送達於原告甲○○○,此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是原告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期間,應自98年10月24日起算,因原告甲○○○當時住居台北縣,扣除扣除在途期間2日,至98年12月
25日(星期五)屆滿。原告甲○○○遲至99年1月1日始向本院起訴,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依照前開規定,其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合法。是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黃清光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倩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