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司醫調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司醫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葉昌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二、
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三、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四、係提起反訴者。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
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
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有重大醫療過失導致聲請人之母
因此往生,為此請求相對人連帶賠償新台幣500萬元。
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表示其不願與聲請人調
解,此有本院醫療調解電話記錄單在卷可稽。顯見本件調解
無成立之望,故就此事件顯無再行調解之必要,以免徒增雙
方勞費之耗損,從而,依旨揭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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