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36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添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捌拾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