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793號
原   告  許文鳴
被   告  廖振宇
訴訟代理人  廖南能
被   告  廖珈雀
被   告  廖怡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㈠土地部分:土地坐落地號「00
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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