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5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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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字第5821號
上訴人即被 康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即 甲00000000
原告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9,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