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668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新
臺幣貳仟捌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