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6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5,8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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