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43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慧 中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101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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