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264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2648號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謝碧玉
       高金山
被   告  鄭月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4月6日與原告簽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原告所發之現金卡為工具,且開設相對
帳戶循環使用,詎被告於100年9月2日還款期限,未依約
還款,尚積欠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36,719元,屢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依約給付遲延後,本金債權應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利息,為此,依上開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書、貸還款交易明細表等影本為證。
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惟稱:其目前無工作,無力償還
,希望能與原告協商云云,自不足採,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現金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核屬正當,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
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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