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簡字第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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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簡字第27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葉懿慧
劉冠甫
被 告 邱寶貴
訴訟代理人 劉文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69,424元,及其中新台幣121,372元自民
國100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台幣1,7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8年12月22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
,依約被告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原告清償,逾
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
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台幣(下同)100元計算之手續
費。被告至100年6月27日止尚欠消費款121,372元、利息48,
052元、違約金及手續費20,600元未清償。被告並應於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3期為上限。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所欠本金121,372元、利息
48,052元共169,424元,及自100年7月5日起之遲延利息(其
他違約金及手續費不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二、被告則陳述略以:被告很想趕快還錢,但因為身體不好,以
前做生意經營不善,向地下錢莊借錢,現在沒有辦法處理,
被告顏面神經中風、憂鬱症、失眠已經2年多。被告欠的本
金加利息太多了。被告很有誠意處理,但是經濟狀況不好等
語。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書、請求金額明細表等
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僅陳稱利息太
多,其經濟狀況不好,無力清償等語。故原告之主張,應堪
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