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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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765號上訴人 吳敏三
吳連水 陳山戊 黃龍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木 律師上訴人 林月霞 訴訟代理人 鄭淑婉 律師上訴人 莊許味 訴訟代理人 莊德旺 上訴人 賈惠貞 (即 郭月娥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賈惠美
曾枝盛 上訴人 郭黃來富
李彩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上訴人 歐慶輝
郭金庭 被上訴人 蔡楷得
蔡金土 蔡墩 蔡正雄 蔡文良 蔡金城 蔡賢 江美雲 蔡文村 蔡來 蔡連道 楊素珍 蔡陳寶蓮 蔡星 蔡和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複代理人 王逸頎 律師
吳聖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8月2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高明德法官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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