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一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羅秀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