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一號
原告丙○○
丁○○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四一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甲○○連帶賠償部分,因被告甲○○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另以判決駁回。),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