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一號
原告乙○○
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四一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起訴狀影本(附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告陳述:引用刑事案件之答辯。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洪挺梧法官孫于淦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