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原告 陳務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羅秀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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