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4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49號

聲請人 陳明秀

代理人 李凱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4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9NX1721417-2

1

758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90NX1747379-4

1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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