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49號
聲請人 陳明秀
代理人 李凱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4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089NX1721417-2
1
758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90NX1747379-4
1
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