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74號

原告 方嘉琳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 律師

黃姵菁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秀玉卜世珍唐慧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2萬1,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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