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74號
原告 方嘉琳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 律師
黃姵菁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秀玉 、 卜世珍 、 唐慧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2萬1,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