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78號

原告壹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隆

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景凱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7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以之為準,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00元,惟未據原告繳納,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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