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649號
原 告 陳美吟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秋月 、 江佳琳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陳秋月、江佳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80,000元,應繳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