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1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簡字第1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桃簡字第1537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0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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