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9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7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級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94號原告甲○○被告臺東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上列當事人間因級俸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院臺訴字第097008918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被告遴任為國中教師,不服被告薪級核定,循序提起訴願,遭行政院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院臺訴字第0970089187號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林樹埔法官鄭小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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