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姜震律師
姜至軒律師 賴彌鼎 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97年10月22日下午4時4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