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裁全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聲字第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鍾德滿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監護人 屏東縣縣長即 周春米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李承鴻 社工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鍾李新娣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鍾梅珍   住同上

  鍾采嬅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蕭千俊 住同上

  黃菊珍   住屏東縣○○鄉里○路000號    

  鍾德玉   住屏東縣○○鄉○○路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所為之109年度司裁全字第51號、109年5月29日所為之109年度全事聲字第9號假扣押裁定均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51號、109年度全事聲字第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