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聲字第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鍾德滿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監護人 屏東縣縣長即 周春米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李承鴻 社工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鍾李新娣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鍾梅珍 住同上
鍾采嬅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蕭千俊 住同上
黃菊珍 住屏東縣○○鄉里○路000號
鍾德玉 住屏東縣○○鄉○○路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所為之109年度司裁全字第51號、109年5月29日所為之109年度全事聲字第9號假扣押裁定均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51號、109年度全事聲字第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